一方面鋼企重組改革民不聊生,一方面國際鐵礦石價格壓制國內鋼企生產,節能減排的壓力甚至讓鋼企停產,但終不至于到了拿國有資產任意揮霍的地步,價值千億翠宏山礦只賣三億元為哪般?
位于黑龍江省伊春市轄區內的翠宏山鐵礦曾被黑龍江省第六地質勘察院(下稱六院)和有關部門認定,其儲藏的礦產資源價值超過千億元。翠宏山鐵礦在小興安嶺林區腹地,關于翠宏山礦的儲備與價值,根據六院2005年1月提供的勘察報告顯示:礦區范圍內礦石地質總儲量1.5億噸,其中有色金屬儲量8千萬噸,鐵礦石儲量7千萬噸,回采礦石中共含有11種金屬元素,其中達到工業選礦回收品位的有鐵、鉬、鎢、鉛、鋅、銅6種金屬元素。鐵礦石原礦平均品位為48%,最高達到63%,鉬礦平均品位為0.134%,鎢礦平均品位為0.153%,資源總價值達到千億元。該礦具有礦體規模大,連續性好,礦石品位和資源利用價值高,運輸條件優越等諸多優勢。
而民營化改制后的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西鋼”)竟以3.1億元的探礦權價款得到該礦97.5%的股份。此事受到當地社會各界和多位礦業專家質疑,有關專家直指在礦山探礦權轉讓過程中,存在未走合法招拍掛轉讓手續,“賤賣”了翠宏山礦。《經濟參考報》筆者經過深入調查,翠宏山鐵礦“涉嫌賤賣”一事浮出水面。
筆者獲得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參事室2009年4月印發的一份建議稱,“翠宏山鐵礦是遜克縣最具優勢的礦產資源之一,儲量豐富,礦區鐵礦石總儲量6834.6萬噸,鉬儲量9.39萬噸,鎢儲量12.16萬噸,鋅儲量51.37萬噸,銅儲量3.21萬噸,并伴生鉛、銀、鎘、銦等礦產,總資源儲量在800億元人民幣以上。”
隨著時間推移,該礦增值潛力巨大。翠宏山礦業內部一位高層稱,“在2010年2月,按照礦產品市場價格計算,翠宏山鐵礦的價值在2000億元至3000億元之間”。
但相關部門對翠宏山鐵礦價值的認定,并沒有在企業改制中得以體現。
2005年11月29日,收購方通德集團旗下子公司深圳市品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西藏海特實業開發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國資委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3.7億元收購后者所持有的西鋼100%的股權。
西鋼內部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稱,收購方當時看中的核心資產是西鋼所屬的翠宏山鐵礦。西鋼在改制時只申報了其所持翠宏山鐵礦60%的股權,而工商資料顯示,西鋼持有該鐵礦97.5%的股權(六院僅持股1.5%)。有關專家指出,從股權份額差異上來看,有可能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嫌疑。
根據西鋼改制時股權轉讓協議,北京六合正旭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西鋼改制前的資產評估截止日期是2004年11月30日。顯然,西鋼持有翠宏山鐵礦97.5%的股權在改制過程中并沒有被列入資產評估范疇之內。
《經濟參考報》筆者從黑龍江省國資委了解到,2005年5月,西鋼旗下的遜克縣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1億元。翠宏山鐵礦經北京天地人國土資源評估公司將探礦時實際發生的探礦費用進行評估,并經國土資源部門核準確認,該礦探礦權價款定為3.1億元。此筆款項由改制后的西鋼于2008年8月足額上繳。
一位礦業專家對《經濟參考報》稱,該款項僅為探礦權價款,并非礦山價值的評估。此外,上述探礦權評估是在西鋼集團改制完成后才做的,也就是說,儲量豐富、前景看好的翠宏山鐵礦在西鋼集團改制時居然沒有資產評估,而僅僅是以實際投入作價的。由此,西鋼僅以極少的投入就獲得了價值千億元的國有礦產資源。
對于西鋼改制時向財政繳納的3.1億元探礦權價款,有礦業專家表示,這只是對國家前期勘探投入的彌補,不代表該礦的價值,不能說這個礦的價值就是3.1億元。
有關專家的質疑并沒有改變翠宏山鐵礦探礦權轉讓的進展。2009年6月,在黑龍江省政府的協調下,六院上交了其持有的探礦權證,翠宏山礦業公司順利取得了翠宏山礦的探礦權。
依照《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探礦權)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可以提出開采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也就是說,西鋼已經完全擁有了申請翠宏山鐵礦采礦權許可證的資格,西鋼因此得到了翠宏山鐵礦的價值的擁有權。
按照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改制時所屬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進行轉讓,必須進行評估,并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而翠宏山鐵礦轉讓探礦權時顯然沒有按此規定辦理,而是在西鋼集團改制完成后才做的。
《經濟參考報》筆者了解到,六院曾對此提出異議。六院于2008年11月上報給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的《關于加快和妥善解決翠宏山鐵多金屬礦合作開發存在問題的匯報》稱,翠宏山鐵多金屬礦作為西鋼集團接續鐵礦資源的提法是很值得商榷的:一、當時正處在計劃經濟的年代,是完全按照計劃經濟的發展思路和規劃模式做出的決定,而現在是市場經濟充分發育的年代,由市場配置資源;二、西鋼已經改制為民營企業,其后備資源基地只有靠市場完成配置,而不是靠政府文件。
黑龍江省國資委的一份材料顯示,“西鋼集團改制時,翠宏山礦無采礦權,不具備評估的條件”。該材料進一步說明,礦山資源的所屬是以采礦權為標準。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才取得翠宏山探礦權,目前采礦權正在辦理之中,因此當時不能評估作價。
中國礦業聯合會法律顧問傅強認為,探礦權、采礦權都是有價權益,轉讓過程中是一個招標條件和資產項目,國有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時,礦權轉讓必須評估,轉讓必須走招拍掛程序。
因此,很多礦業專家接受筆者采訪時直指,翠宏山鐵礦在西鋼改制時涉嫌被“賤賣”。
據了解,西鋼是始建于1966年的國有企業,后改制成民營企業,位于黑龍江省伊春市西林區,截至目前,企業總資產47.9億元,據2009年1月發布的2008年黑龍江民營企業50強排行榜,西鋼以57億元的營業收入名列第一。
對于各方對翠宏山鐵礦被賤賣的質疑,西鋼董事長苗青遠在該公司內部刊物《西鋼報》上就此問題表示,翠宏山礦在國土資源部一直被認為是呆礦,到現在都還沒有開采,該礦價值2000億至3000億沒有依據。他稱,礦山的探礦權后來經過了北京天地人國土資源評估公司評估了3.1億元,2008年8月改制后的西鋼集團已經將價款上交財政廳。而且在改制之時,西鋼凈資產已經將翠宏山注冊投資計入,沒有任何國有資產流失。
針對眾多礦業專家對西鋼改制后翠宏山鐵礦的價值認定存在的異議,《經濟參考報》筆者在采訪期間多次致電西鋼,但沒有得到任何回復。
翠宏山鐵礦不僅涉嫌“賤賣”和“非法轉讓”,而且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簡稱翠宏山礦業)還存在著無證生產、非法盜采國家資源、甚至釀成兩起死亡事故才被叫停等諸多更為觸目驚心的問題。
一問:翠宏山礦是否“賤賣”
西鋼董事長兼翠宏山礦業董事長苗青遠稱,翠宏山礦產“價值千億是筆者主觀臆斷”,其探礦權不存在“賤賣”問題。
其實,翠宏山礦產“價值千億”是翠宏山礦業自己公布的數據。2009年11月10日,翠宏山礦業在一份為招聘人才公開打出的公司《簡介》中明確宣稱:“翠宏山鐵多金屬礦的開發建設項目是西鋼集團近年來具有戰略性、前瞻性的大型建設項目之一,具有獨特的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2387.10-1.76%]。”“資源總價值達到千億元。”
苗青遠本人在10日新聞通報會也承認,黑龍江省第六地質勘察院(簡稱六院)對翠宏山鐵多金屬礦進行了“詳細勘探”,“已查明地質儲量1.5億噸,其中有色金屬儲量8千萬噸,鐵礦石儲量7千萬噸,回采礦石中共含有11種金屬元素。鐵礦石原礦平均品位為48%,最高達到63%;鉬礦平均品位為0.134%;鎢礦平均品位為0.153%。”而地礦專家正是據此做出評估:按照2005年市場價計算,翠宏山礦資源儲量價值達1000億元。
截至目前,《經濟參考報》筆者看到的對翠宏山礦產價值最為保守的說法也超過800億元。2009年4月,由黑龍江省政府參事周世昌等6人在寫給省政府的《建議》中稱:翠宏山礦總資源量在800億元人民幣以上。
那么,是否存在“賤賣”問題呢?據苗青遠介紹:翠宏山礦是由黑龍江省政府為招商引資而主導的合作開發。六院以探礦權權益入股翠宏山礦業,與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資源補償費入股一樣,是以國有股的形式和西鋼等股東合作進行礦產開發建設。2005年5月16日,翠宏山礦業成立,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西鋼占股97.5%、六院占股1.5%、伊春林管局1%;2009年6月,翠宏山礦業注冊資本變更為3.5億元,股權比例變為西鋼80%、六院15%、伊春林管局5%。
“如果按照‘探礦權權益入股’的說法,這就更涉嫌‘賤賣’了。”北京市建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凡榮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說,“即使按六院在注冊資本3.5億元的翠宏山礦業中擁有15%的股份計算,這意味著價值千億元的翠宏山礦在此被作價5250萬元轉成由六院所持國有股份。”
二問:“協議出讓”是否合法
“在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問題上,招拍掛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苗青遠說,翠宏山鐵礦探礦權轉讓未走招拍掛程序“合法合規”。
據苗青遠介紹,原冶金工業部在1973年下發的《關于西林鋼鐵廠總體規劃的批復》中指出:“抓緊勘探翠宏山鐵礦,作為西林鋼鐵廠的后續礦山”。而國土資源部在國土資發(2003)197號文《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接續礦區,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6)12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翠宏山鐵礦是經省政府同意并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筆者查閱相關文件發現,國土資發(2003)197號文第九條規定:只要符合“國家出資勘探項目”、“礦產資源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等情形之一,就應以招拍掛方式授予。翠宏山鐵礦不僅是“國家出資勘探”,而且是儲量達1.5億噸的“大型金屬礦產地”,為何竟以協議方式出讓呢?
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其實是《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補充通知。國務院【2005】28號文指出:“全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規范礦產權市場。”而且,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的第二條也明確規定:鐵礦等《分類目錄》中第二類礦產,應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
“退一步講,即使按苗青遠所述依據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第五條,翠宏山鐵礦經過省政府同意并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但這個第五條同時還規定,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議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不得低于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曾凡榮說,“難道資源價值達千億元的翠宏山鐵礦,其探礦權市場價僅為3.1億元嗎?”
曾凡榮強調指出,《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2項及第53條規定,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特定權利事項的許可,應該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這就是說,國家已從法律上明確,鐵礦等有限自然資源應以招拍掛方式出讓。”
三問:是否造成“國資流失”
黑龍江省國資委致函《經濟參考報》稱:“改制協議簽署時,西鋼控股的翠宏山礦業公司尚未取得探礦權,不是翠宏山礦的權益所有人。”“3.1億元探礦權價款是否涉嫌賤賣,是否有國有資產流失嫌疑,與西鋼改制無關,不屬國資委監管職責范圍。”
筆者注意到,六院于2008年寫給省領導的報告中稱:翠宏山礦“是由國家出資、我院組織勘探的大型鐵、鉬、鎢、鉛、鋅多金屬礦。”《勘探報告》顯示,該礦勘探總投資2253萬多元。苗青遠在新聞通報會上也表示,六院對翠宏山鐵礦進行了“詳細勘探”并“查明地質儲量1.5億噸”。
國土資源部(2003)197號文件第八條明確規定:對于“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地”,應以招拍掛的方式授予“采礦權”。翠宏山鐵礦顯然是“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地”,為何竟被以“探礦權”形式“協議出讓”呢?
“眾所周知,探礦權與采礦權的價款相差巨大。”一位礦業專家告訴筆者,“一些地方違規操作,把本應該授予采礦權的改為探礦權出讓,把本應該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改為協議出讓,目的就是為了少向國家繳納資源價款,最終造成國有礦業資產的嚴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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