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歐洲和日本在先進的分布式發電基礎上推動智能電網建設,為各種分布式能源提供自由接入的動態平臺。美國和西歐目前基本不再建設大型電源及大型能源設施,而附于用戶終端市場的能源梯級利用系統、可再生能源系統和資源綜合利用系統,卻使能源利用效率不斷提高、排放不斷減少、能源結構不斷優化。
美國:2001年,美國頒布“關于分布式發電與電力系統互聯的標準草案”,允許分布式發電系統并網運行和向電網售電。美國有半數以上的分布式發電系統與電網連接,部分分布式發電系統在電網供電中斷時形成備用。2003年年底,美國分布式發電容量約為234GW,且每個分布式發電站的規模規定在600MW以下。在這些容量中,81%是由小型和中型的往復式發電機給終端用戶作為首要的備用供電,只有13%(30GW)的分布式發電站連接到輸電系統和配電系統中,作為電網的可用發電容量。
德國:德國先后制定發布了《中壓配電網并網技術標準》(1-60千伏)、《低壓配電網并網技術標準》(1千伏及以下),分別提出接入中、低壓配電網的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標準。技術標準非常明確和嚴格,各項指標均有詳細規定,譬如規定了孤島保護、短路電流等方面的詳細技術要求,針對不同裝機容量的光伏系統提出了詳細的調度方式規定,明確了詳細的并網調試程序和內容。這有利于電網企業和分布式電源項目業主在前期規劃和設計過程中有據可依,遵循并網技術標準的具體要求進行項目建設,實現分布式電源的快速并網,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丹麥:丹麥政府鼓勵發展分布式發電,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稅制。丹麥是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國家,為了鼓勵發展分布式發電,丹麥《電力供應法》規定,電網公司必須優先購買新能源發電企業生產的電量,而消費者有義務優先使用新能源發電電量。
日本:日本的高電價使得很大一部分工業企業自己發電,制造業30%以上的用電是由當地企業發電廠供給的,這些大型企業的發電廠都以煤作燃料,其中約有16.7%的電力都以熱電聯產的形式供應。日本的熱電聯產發展得益于該國實施的高折舊和初始低稅貸款政策,日本發展銀行為熱電聯產項目提供低息貸款,給地方主要供熱和制冷項目以投資成本15%的補助,而其他發電形式并沒有這類補助,優惠的財稅政策刺激了投資動機。盡管分布式發電系統用戶需要支付大量的備用容量費,但仍然比采用常規發電系統費用低。日本2003年的電力工業體制改革框架指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鼓勵發展分布式電源,增加用戶選擇范圍。這些政策大大促進了日本分布式發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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