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此次實施通用技術要求的改進涉及及核電廠防洪能力、應急補水及相關設備、移動電源及設置、乏燃料池監測、氫氣監測與控制系統改進、應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輻射環境監測及應急改進及外部災害應對。
《通用技術要求》指出,由于我國核電廠堆型、技術等存在差異,各核電廠是否需要采取相關的改進行動由國家核安全局相關改進管理要求確定。
據悉,該《要求》作為指導我國核電廠開展改進工作的綜合性文件,由國家核安全局牽頭組織,技術支持單位配合,共同成立《通用技術要求》制定工作組,編制了工作大綱,并于2012 年2月上旬啟動《通用技術要求》的編制工作,整個編制過程歷時 2個月,于 3 月底形成征求意見稿,經兩次修改完善后于 5月8日最終形成。
“但是,福島核事故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國際國內對福島核事故研究的不斷進展,認識的不斷深入,國家核安全局將會對《通用技術要求》進行修正和完善,以進一步提高核電廠安全水平。”《通用技術標準》中指出。
據了解,針對核島設施及廠房防洪能力改進提出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對核電廠防洪、排洪設施的功能進行排查和評估,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使核電廠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在超設計基準洪水事件條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安全功能;應急補水及相關設備設置改進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應急補水、乏燃料水池應急補水等措施帶出余熱的技術要求,并提出了移動泵、補水管線和水源的技術要求。其中明確提出,二回路和一回路的應急補水所設置的設備都應保證事故后至少72小時的運行需求,而且乏燃料水池應急補水應能夠滿足事故后至少72小時燃料不裸露。
同時,對改進行動中增加的移動式應急電源提出要求,主要包括移動式應急電源的功能、設備技術要求及相關運行規程要求。就移動式柴油發電機組技術,《通用技術要求》指出,設備制造和功能要求應滿足相應國家標準;柴油發電機組應具有低溫起動功能,具有報警功能。機組應急啟動時, 除保障柴油發電機組安全運行的保護外 (如超速保護等),應閉鎖其它常規保護;移動柴油發電機組的連接電纜可通過直連應急母線的方式實現快速敷設和連接,而且為應急母線接入移動電源所設置的固定電氣接口及相關電纜橋架應按抗設計基準地震動SL2設計并滿足防水要求,不應影響原有系統的正常運行。
此外,改進行動中乏燃料水池監測部分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對監測手段、監測范圍、監測儀表和系統可用性的要求。氫氣監測與控制系統改進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開展嚴重事故下安全殼內氫氣分布的分析、氫氣監測與控制措施有效性的評估,以及氫氣監測與控制系統在嚴重事故情況下的功能和設備要求。
最后,《通用技術要求》還對應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輻射環境監測及應急改進及外部災害應對四個方面的技術改進及功能要求做出了相關說明。(朱學蕊)
(來源:互聯網)最新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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